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86号申请人李燕。被执行人新乡市正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燕申请执行新乡市正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5)牧民一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10日,李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新乡市正阳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牧民一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守哲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牛 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建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