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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900号

杨涛与刘含中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涛,刘含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杨涛,男,19638年2月16日生,职员,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含中,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5)尚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杨涛与被执行人刘含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张 惠

审判员 邵明生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