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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611号

曹广申与王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广申,王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611号

原告:曹广申,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王永红,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曹广申诉被告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卢丽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