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02刑初44号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澍临,男,汉族,1994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休宁县,初中文化,厨师,住休宁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澍临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澍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吴澍临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黄某。当晚,吴澍临和朋友程某开车接黄某、胡某一起到屯溪区翡翠明珠娱乐会所澳门包厢唱歌。期间,吴澍临发现黄某将一部苹果5S手机放在包厢茶几上,便欲占为己有,遂趁黄某醉酒不注意之机将该手机放入自己口袋。黄某发现手机丢失后报警,吴澍临因担心警察到现场后会搜身,遂以手机可能落在程某汽车上为由离开包厢到楼下,将盗窃所得手机藏匿于绿化带的一棵树下。后该部手机被会所经理王某发现并报告出警民警,民警随后在齐云大道车管所附近发现吴澍临并将其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黄山市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28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澍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澍临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澍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已于2015年10月26日将查获的苹果5S手机发还给被害人黄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澍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吴澍临的户籍信息、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黄山市看守所黄看释字(2013)77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还清单;证人程某、胡某、何某、金某、舒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澍临的供述和辩解;黄山市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屯价证(2015)52号《关于被盗苹果5S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澍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澍临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澍临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澍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吴澍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澍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所判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方 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方斐(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