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79号原告任某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房大伟,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0元,本院退回原告250元。
审判员 倪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小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