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50号原告姚喜田委托代理人姚英江,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被告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汶永哲,理事长。被告泽坤资产托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宏文,经理。
原告姚喜田与被告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泽坤资产托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喜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64元,减半收取28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张粉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