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82民初220号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220号原告刘某,女,19XX年4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12月16日生,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莹

审 判 员  韩立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仇开慧—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