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220号原告刘某,女,19XX年4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12月16日生,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莹
审 判 员 韩立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仇开慧—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