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8执2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华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广福路红星美凯8幢1101—1109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平县林业局。住所地: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国栋,局长。申请执行人昆明华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平县林业局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由本院民一庭依职权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平县林业局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案款人民币30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永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文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茂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