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83号原告陈华明,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守明,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明与被告陈守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明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7.50元,由原告陈华明负担。
审判员 吴淑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杰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