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341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倩茹,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樱花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50元,依法减半收取7825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