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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2065号

石永杰与沈阳市沈河区企业管理局因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石永杰,沈阳市沈河区企业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20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永杰。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企业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上诉人石永杰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企业管理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六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王银华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李娜、

代理

审判员田依立(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石永杰起诉称:1975年6月毕业于沈阳市九十中学,由于身体原因没有下乡,被沈河区朱剪炉街道办事处(当时叫向上公社)分配到向上架线器材厂街办企业,厂址在今市中级法院后院,做了一名机修钳工,填写了职工登记表。1978年被沈河区工业局上调,改为沈河区金属结构厂,主要生产军用帐篷及矿用筛选品,隶属于沈河区工业局,职工登记表为区办集体,性质为大集体。1983年厂子动迁,被去工业局安排到了大写街道皮鞋三厂附近,厂房有限,有经营项目被砍了,活少了,开资成立问题。1985年改革,办理停薪留职,那时不知道工龄档案十年在今天意味着什么,回家商量,不熬工资了保留公职就行,厂子不能黄。我经商做买卖了。1998年1月,我所在的大东区皮革鞋城好找夜壶办理养老保险,每个人自费交社保,我也交办了,当时社保干部硕士,只有十五年工龄养老金,现别续缴了,找厂子要工龄。2000年回厂子看了,厂子没了,找区工业局说不清楚,找社保说没到退休年龄不给查询。2010年4月,由朱剪炉街道办事处开证明开始查询,到沈河区社保档案处查询没有沈河区金属结构厂任何信息,2014年又去了,还是没有结果。2015年是我法定退休年龄,到各部门查找,社保干部让我找厂子的上级去问,我找到企业局信访,才知道厂子改名了,叫沈阳市筛选仪器厂,但是在该厂名下找到了以前十五个工人名单,没有我。原厂领导可以除名我,但是有法律责任保管我的档案。市信访局让我去告厂子的上级。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协助社保部门办理善后,补办个人职工档案及办理退休事项,有关补办费用由原告承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以沈阳市个体业主身份缴纳养老保险。沈阳市兴华安全控制设备厂已于1997年3月11日注销,原告撤回对沈阳市兴华安全控制设备厂的起诉。2015年10月10日原告要求补办职工个人档案、办理退休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沈该委作出沈河劳人仲不字(2015)50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者因个人档案丢失要求补办职工个人档案、办理退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永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石永杰。宣判后,上诉人石永杰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要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要求补办个人工龄档案,以退安休,人生末历,一切消弭,别无他求。否则惊天大状,告知四野。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因此,劳动者因个人档案丢失要求补办职工个人档案、办理退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故对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银华

审 判 员  李 娜

代理

审判员  田依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 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