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王希玲,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永建,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永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席正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