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刑初37号自诉人褚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农民。自诉人褚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褚某某以与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褚庆印撤诉。
审判员 王洪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