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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刑初37号

李卫华、朱前华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重婚
当事人
褚某某,李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刑初37号自诉人褚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农民。自诉人褚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褚某某以与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褚庆印撤诉。

审判员  王洪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