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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环民初字第00061号

何光木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仓储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1-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光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仓储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环民初字第00061号

原告:何光木,男,汉族,1973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仓储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民胜村35号。组织机构代码30511205-4。

负责人:廖承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曹生云,重庆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何光木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仓储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光木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何光木承担。

审判员  唐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