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237号原告白永礼。被告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南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申金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白永礼与被告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永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4元由原告白永礼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二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