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民初1237号

白永礼与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永礼,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237号原告白永礼。被告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南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申金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白永礼与被告张家港亚兴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永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4元由原告白永礼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二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