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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60号

逯晓瑞与党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逯晓瑞,党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逯晓瑞,女,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昊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张德威,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党贺,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党贺的银行存款13298元或冻结其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立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峰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