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逯晓瑞,女,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昊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张德威,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党贺,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党贺的银行存款13298元或冻结其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立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峰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