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531号原告熊某甲,女,住四川省蓬安县。法定代理人熊某乙,男,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邵宁,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祖某甲,女,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甲诉被告祖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熊某甲负担。
审判员 时清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振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