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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531号

熊某甲与祖某甲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熊某甲,祖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531号原告熊某甲,女,住四川省蓬安县。法定代理人熊某乙,男,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邵宁,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祖某甲,女,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甲诉被告祖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熊某甲负担。

审判员  时清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振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