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632号原告姚帅军。委托代理人刘亚平,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新根。被告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孟宏,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明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帅军与被告程新根、上海国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帅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张志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