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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行终231号

李道英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道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行终23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道英,现居北京。

上诉人因诉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丈八路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行立初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上诉人报案至今,被诉人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六条、十八条,违反了公安部刑事侦察局“办案公开制度”第一条“对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诉人履行职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拨打110报警后,被诉人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丈八路派出所接警并到现场进行了勘查拍照,对上诉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对于是否立案系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办理刑事案件规则进行的,并非属于行政行为,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对上诉人之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周小弟

审判员 张 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雷 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