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53号申请人朱伟。被申请人付荣义。申请人朱伟因与被申请人付荣义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安居小区一区9号楼4单元201室房产(申请保全价值8.5万元),申请人朱伟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付荣义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安居小区房产。
二、查封申请人朱伟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孟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