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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8民初40号

庄某某、张某诉田某分家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庄某某,张某,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8民初40号

原告:庄某某,女,1950年3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云南省永平县人。

原告:张某,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云南省永平县人。

被告:田某,女,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审理的原告庄某某、张某与被告田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庄某某、张某于2016年2月18日以双方已另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张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庄某某、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子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左安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