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4执93号

甘肃鹏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蔡建清、兰州蓝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甘肃鹏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兰州篮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蔡建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4执9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鹏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环形东路308号-G203#。法定代表人陈锦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兰州篮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65号B-404室。法定代表人杨效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蔡建清,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生,住甘肃省秦安县兴国镇菜小村**号。甘肃鹏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蔡建清、兰州篮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蔡建清支付甘肃鹏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钢材货款2893458.68元,承担资金占用费882782元,共计3776241元。案件受理费370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蔡建清承担。兰州篮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义务人蔡建清、兰州篮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甘肃鹏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建清、兰州篮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58833.19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3858833.1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俞瑞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新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