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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51号

林少华与叶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少华,叶海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51号原告林少华,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叶海宝,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少华与被告叶海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林少华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少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林少华负担。

审判员  许振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晓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