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2143-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湖南金鹿梦场影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2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金鹿梦场影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刘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金鹿梦场影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刘山的存款、收入人民币42709.45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梁治义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