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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1018号

王农与潘正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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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王农。被执行人潘正梅,)区4号301室。申请执行人王农与被执行人潘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4)润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潘正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农借款本金7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潘正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进行了四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请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润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国根

审判员  汪 鹏

审判员  谢春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