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禾瑞景观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上林村新光3组。法定代表人沈泉元,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上林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上林村。负责人席月心。
上诉人苏州禾瑞景观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上林村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开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苏州禾瑞景观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禾瑞景观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稚群
审 判 员 叶 刚
代理
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吉宇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