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7603-2号
原告:义乌市俊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147-1号1楼。
法定代表人:傅园花,总经理。
被告:黄伟。
原告义乌市俊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义乌市俊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本案诉讼费和交纳公告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义乌市俊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 莎
人民陪审员 吴赫利
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朱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