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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310号

欧阳艳珊与欧阳建旻、欧阳泳施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欧阳艳珊,欧阳建旻,欧阳泳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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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欧阳艳珊。委托代理人赵彦斌,广东万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建旻。被告欧阳泳施。

原告欧阳艳珊诉被告欧阳建旻、欧阳泳施因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海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欧阳艳珊与委托代理人赵彦斌,被告欧阳建旻、欧阳泳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阳艳珊诉称,囍点婚庆策划是���告所开设的店铺,尚未办理工商登记。原告委托员工欧阳嘉敏分别于2015年10月10日、2015年10月27日与两被告签订两份婚庆策划合同,约定原告为两被告的新郎方婚礼及新娘方婚礼提供婚庆策划服务,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服务费9826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两被告仅支付3646元,尚拖欠服务费用6180元拒绝支付。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据此,原告欧阳艳珊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向原告支付婚庆策划费618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欧阳建旻、欧阳泳施辩称,一、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履行,存在偷工减料现象,严重违背合同约定。舞台区城堡KT版尺寸缩小。原合同标明结婚当日婚庆布置的舞台区的城堡KT板是14平方米,被告欧阳泳施觉得城堡KT版尺寸可以改小一点,在微信上有提及,希望尺寸改小,价格可以降低一点,但原告的员工欧阳嘉敏坚持合同上的价格,称城堡KT版14平方,只能保持原价,被告欧阳泳施答应了,但婚礼过后,欧阳嘉敏发给两被告的价目表证实城堡KT版尺寸只有11.40平方米。舞台区背景尺寸缩小。原告的员工欧阳嘉敏当初承诺的舞台背景尺寸是32平方米,但实际尺寸只有30.40平方米,尺寸缩小了1.60平方米。

二、原告策划的婚庆布置效果与双方约定的标准相差甚远。当初被告欧阳泳施与原告的员工欧阳嘉敏洽谈的时候,提交了效果图,要求欧阳嘉敏按图布置。但结婚当日布置效果非常差,两被告及亲戚朋友均不满意,认为不值6180元。只不过当时是结婚典礼,两被告不想与原告的员工发生争执,没有与原告提及此事。原告的员工欧阳嘉敏当初承诺现场布置是含灯光装饰的,如效果图,但实际的场景布置,灯光非常昏暗。两被告要求的是一场婚宴布置,而不是寿宴布置,但当时婚宴舞台的背景布置后面的福如东海、寿比南山的贺寿图比背景更大,更引人注目。两被告并没有要求布置的背景要比贺寿图大,但正常人都会想到需要把它遮挡一下,更何况作为一家婚庆策划,原告的策划没有专业水平。

三、原告的店铺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无资质无能力完成两被告的订单。

四、原告的员工欧阳嘉敏多次在公开微信朋友圈出言歪曲事实真相,诋毁两被告,严重损害两被告的声誉。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有权拒绝支付,以维护两被告的合法权益。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欧阳艳珊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及被告欧阳建旻、欧阳泳施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两被告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认为:无异议。2.2015年10月10日的囍点婚庆策划合同一份,证明该合同金额是3646元,被告欧阳建旻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了3000元,在2015年11月24日付了余款646元;两被告认为:属实。3.2015年10月27日的囍点婚庆策划合同一份,证明该合同的金额是6180元,该合同在2015年10月27日对2015年10月10日的原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后仅仅是舞台区布蔓加城堡KT板,留影区喷画加装饰;两被告认为:该合同的添加部分是在微信上协商过的,更改合同时被告欧阳泳施不在现场。4.手机照片复印件二份,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两被告以原告所做的工作不值这个价值为由拒绝付款;两被告认为:属实。5.情况说明、欧阳嘉敏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委托欧阳嘉敏与两被告签订合同,现在两被告尚欠原告6180元;两被告认为:无异议。6.2015年10月1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被告欧阳泳施提出制造的城堡要2米多或3米即可。两被告认为:无异议。被告欧阳建旻、欧阳泳施在诉讼中提交以下证据及原告欧阳艳珊质证意见如下:合同复印件一份、微信记录五份、照片三份,证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场景布置,尺寸偷工减料,布置效果与被告欧阳泳施的要求相差甚远,当时为了不影响婚礼的正常进行,所以没有与原告协商。原告认为:该合同与原告提供的合同是一致的,合同履行后,两被告拒绝付款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将明细项目发给两被告,原告与两被告价格协商的事宜,是两被告按照6180元结算,加上前合同尾数646元,合计为6826元。至于两被告所拍摄现场的照片,是拍摄影响了现场的效果,不能证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两被告提交的微信记录,是把对自己不利的记录删除。经公开质证,对原告欧阳艳珊及被告欧阳建旻、欧阳泳施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1.原告提交的证据1、2、4、5、6,两被告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证据3,两被告虽认为合同修改时被告欧阳泳施不在场,但确认合同的修改是原告的工作人员欧阳嘉敏与被告欧阳泳施经微信协商后确定,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本院予以采信;3.两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其中的微信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有异议。因原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交微信记录被更改的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从原告的员工欧阳嘉敏与被告欧阳泳施于2015年10月27日的微信记录来认定,原告的员工欧阳嘉敏与被告欧阳泳施最终确定城堡KT板的面积是14平方米,在2015年11月24日的双方的微信记录中,原告的员工欧阳嘉敏确认城堡KT板的面积是11.40平方米,与双方的约定存在差别;至于两被告在答辩状中认为舞台背景布幔未达到32平方米,仅有30.40平方米,只是原告的员工欧阳嘉敏与他人的微信记录中所作出的自我陈述,并非原告与两被告经协商后所达成的合同条款;两被告所提交的效果图中,仅反映了含灯光的价格,并未具体约定灯光的内容,两被告认为原告的提供的背景布幔与灯光项目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纳;从两被告提交的婚礼庆典照片认定,婚礼庆典反映背景在城堡KT板后存在较为明显的寿宴装饰,与两被告要求的婚礼庆典效果存在一定的差距,原告在诉讼中确认,在为两被告筹备婚礼庆典前有到过现场,但未告知两被告背景图不能完全遮挡寿宴装饰,仅是按两被告的要求制作背景板,而两被告认为在下订单时没有到过婚宴现场,对2015年11月22日所举行的婚礼庆典的布置效果未达到两被告的要求,原告与两被告均有一定的责任,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内容,本院采信原告未按合同的约定,所制作的城堡KT板面积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且由于原告与两被告的责任,2015年11月22日的婚礼庆典的布置效果未达到两被告的要求的部分,其余部分,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囍点婚庆策划是原告所开设的店铺,未办理工商登记。2015年10月10日,因准备举办婚礼,两被告未到2015年11月22日准备举办婚礼庆典现场的地点��看时,与原告的员工欧阳嘉敏达成两份婚庆策划合同,在被告欧阳建旻于2015年11月21日举办婚礼的订单为0000011号的婚庆策划合同中,双方约定婚庆策划的总金额为3646元,当日两被告交纳了定金3000元。在被告欧阳泳施于2015年11月22日举办婚礼的订单为0000012号的婚庆策划合同中,双方约定婚庆策划的总金额为6276元。2015年10月13日,被告欧阳泳施在微信中联系原告的员工欧阳嘉敏,认为婚庆策划中的城堡KT板的尺寸可改小,原告的员工欧阳嘉敏告知被告欧阳泳施,该城堡KT板的尺寸为宽4米、高3米。2015年10月27日,原告的员工欧阳嘉敏再次在微信中告知被告欧阳泳施,城堡KT板的面积为14平方米,并征得被告欧阳泳施的同意,随后,原告将订单为0000012号的婚庆策划合同的内容更改为舞台区布幔加城堡KT板、3180元,留影区喷画加装饰、3000元,总金额更改为6180元。2015年11月22��,原告在现场为被告欧阳泳施布置婚礼庆典时,未告知两被告所订的背景布幔不足以遮挡后面的寿宴装饰。当晚,两被告举办婚礼庆典,但舞台区的布幔后明显可见寿宴装饰。因两被告认为原告策划的2015年11月22日的婚礼庆典未达到预期效果,仅向原告支付了被告欧阳建旻的婚礼策划余款646元,对举办被告欧阳泳施的婚礼策划款项6180元,未向原告支付。在追款过程中,2015年11月24日,原告的员工欧阳嘉敏通过微信向被告欧阳泳施发送当日的价目表,其中的城堡KT板的面积为11.40平方米,168元/平方。由于两被告认为2015年11月22日举办的婚礼庆典未达到原预期的效果,拒绝向原告支付婚礼策划款6180元。原告经追收未果,遂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因两被告逾期付款给其造成双倍计算的利息的损失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婚庆服务合同是婚庆从业者向新人提供婚庆服务,缔约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与被告欧阳泳施通过微信方式协商后,原告将于2015年10月10所签订的订单号为0000012号的婚庆策划合同的内容更改为舞台区布幔加城堡KT板、3180元,留影区喷画加装饰、3000元,总金额更改为6180元,但原告的员工欧阳嘉敏在微信中告知被告欧阳泳施的城堡KT板面积为14平方米并取得被告欧阳泳施的同意的内容仍应作为合同的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2015年11月22日的婚礼庆典上,原告提供给两被告的城堡KT板面积为11.40平方米,差异面积为2.60平方米,原告对此已构成违约,应在婚庆策划费中扣减436.80元(2.60×168);对于2015年11月22日的婚礼庆典现场背景出现较为明显的寿宴装饰的问题,虽两被告在未到现场查看下就与原告签��婚庆策划合同,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原告作为婚礼庆典的专业从业人员,在2015年11月22日布置婚礼庆典现场时,未及时告知两被告舞台布幔无法遮挡背景后的寿宴装饰,以致2015年11月22日举办的婚礼庆典未达到两被告的要求,原告对此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按所造成的影响,原告应在婚庆策划费中扣减500元作为两被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综上所述,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向原告支付婚庆策划费618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的主张,虽两被告在签订婚礼策划合同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原告存在未按条款的约定向两被告提供面积为14平方米的城堡KT板,因一定的过错导致2015年11月22日的婚礼庆典未到两被告的预期,同时所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没有事实依据,对该主张,本院支持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婚庆策划费5243.20元(6180-436.80-500)及利息的部分,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阳建旻、欧阳泳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艳珊支付婚庆策划费5243.2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清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欧阳艳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欧阳建旻、欧阳泳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欧阳艳珊负担3.79元,由被告欧阳建旻、欧阳泳施负担2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海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素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