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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3155号

刘艳波与张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艳波,张国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155号原告刘艳波,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国栋,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波诉被告张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波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刘艳波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卫红

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杨思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