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155号原告刘艳波,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国栋,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波诉被告张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波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刘艳波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卫红
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杨思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