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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290号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90号

原告:杨某,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李清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庆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