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90号
原告:杨某,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李清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庆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