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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99-1号

故城瑞祥商贸有限公司与故城县山水水泥有公司、山东竹晟经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故城瑞祥商贸有限公司,故城县山水水泥有公司,山东竹晟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99-1号原告故城瑞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炳娟,任经理。

被告故城县山水水泥有公司被告山东竹晟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故城县瑞祥衡水三兴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华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赵海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公司与员工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贵院将案由定为劳务合同纠纷明显错误,被告所在地在河北景县,由景县法院管辖和审理更为适宜。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提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公司资产,本案双方诉讼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衡水三兴热镀锌公司作为接受货币方,其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因此而享有本案的管辖权。被告主张管辖异议与法相悖,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海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庆芝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