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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执18号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执18号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委托代理人张敏,湖北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代为调查取证,提供执行线索;代为签收和递送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代为参加执行阶段的调解、和解;代为接收执行款物等。被执行人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法定代表人梅鑫。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公司)与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当红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046-000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华盖创意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当红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图片,一次性赔偿2250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当红公司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湖北省郧西县境内。

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5)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05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智勇

审判员  殷 涛

审判员  杨承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园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