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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4民初200号

原告盖卫东诉被告任志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盖卫东,任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200号原告盖卫东,男,汉族。被告任志军,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盖卫东诉被告任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盖卫东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盖卫东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盖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盖卫东承担。

审判员  曹刘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汤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