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4民初200号原告盖卫东,男,汉族。被告任志军,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盖卫东诉被告任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盖卫东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盖卫东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盖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盖卫东承担。
审判员 曹刘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汤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