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33号

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2015知民初43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33号

原告: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泽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柏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洪若莹,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柏文明。

原告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柏杰、洪若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及举证期限届满后没有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在2009年第一家在A股上市的鞋类企业,原告对自己的企业字号享有名称权,并在1996年获得917173号“ST&SAT”的商标专有权,并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经过原告十多年的营销活动,原告企业名称中的“星期六”字号及“ST&SAT”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原告多次获得“AAA+级质量信用企业”、“中国真皮鞋王”、“广东省皮革鞋业百强企业”、“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奖”、“广东省名牌产品”等多项奖项。原告的“星期六”及“ST&SAT”品牌在中国大陆具有高度信誉度和市场影响力,获得消费者好评,占有极高的市场份额。截止至2014年底,原告拥有店铺2000多家,品牌效益高大17亿元,是鞋类销售行业的高端知名品牌。被告明知原告品牌效应及市场地位,冒用原告企业名称公开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原告市场影���力和公某,在对外营销活动中违法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采取虚假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原告的市场地位,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形象和商誉,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2、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在《广州日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被告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原告注册的第917173号“ST&SAT”以及第5101766号“ST&SAT星期六”商标注册证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ST&SAT”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拟证明原告享有“ST&SAT”“ST&SAT星期六”的商标专用权。3、原告2013-2014年上半年年报,拟证明原告产品的销售情况良好,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具有良好的品牌效应。4、中国消费市场知名品牌,广东真皮女鞋十强(2006.9.30),广东省用户满意服务(皮鞋类零售终端售后服务)2006年,广东省用户满意企业2006年,广东省用户满意服务(皮鞋类零售终端售后服务)2007年,广东省用户满意企业(售后服务)2009年;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售额第四名ST&SAT女皮鞋(2011年),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售额第五名ST&SAT女皮鞋2013年,广东省名牌产品(SAT),拟证明原告的字号、商标具有知名度,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具有良好的品牌效应。5、(2015)粤广海珠第6095号、第6096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对外销售及在互联网广告上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构成严重侵权的事实。6、被告商标申请情况,拟证明被告明知原告权利情况下恶意侵犯原告权益的事实。被告没有到庭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因被告没有到庭答辩和发表质证意见,经本院对原告出示的上列证据进行审查后,没有发现有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对原告出示的上列证据予以确认,并据此查明以下事实:

一、关于原告的权利及其法律状态事实。原告是2002年7月25日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3350000元,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的上市股份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皮鞋、皮革制品及售后服务;从事鞋类、皮革制品、箱包、皮鞋护理用品、皮鞋材料、服装、服饰、针纺织品、帽、眼镜、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日化产品、电子类产品的批发、零售、进出口及���关配套业务等。1996年12月21,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917173号“ST&SA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帽、领带、皮带(服饰用)、手套、鞋;经续展后,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7日,国家商标局作出编号为商标驰字(2013)122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ST&SAT”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内容为:“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认定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鞋商品上的“ST&SAT”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等”。2014年2月28,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在第25类商品上又注册了第5101766号“ST&SAT星期六”��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爬山鞋、帽、游泳衣、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2005年10月26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授予原告生产的星期六、索某、菲伯利尔牌(真皮女鞋)为中国消费市场知名品牌。2006年9月30日,广东鞋业厂商会、广东省皮革工业协会授予原告“广东真皮女鞋十强”称号。广东省质量协会、广东省用户委员会亦授予原告2006年度、2007年度、2009年度广东省用户满意企业,广东省用户满意服务称号。2012年3月及2014年3月,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分别出具《统计调查信息证明》,认为原告生产的星期六牌(ST&SAT)女皮鞋荣列2011年度、2013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售额第四名及前五名。2013年12月,广东省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亦授予原告生产的“ST&SAT牌真皮女鞋”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效期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12月)。在原告出示的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粤广海珠第6095号公证书载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某通过互联网浏览相关网页以及对有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书所附的网络打印件显示是“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ST&SAT星期六股票代码:002291”的企业网站资料,原告公司网站上有“公司简介”、“走进星期六”、“新闻动态”、“旗下品牌”、“销售网络”、“投资者关系”等子目录。在网站的显著位置有标注有“ST&SAT”标识及“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原告的鞋类商品自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通过企业的商业宣传以及自身产品的品质,使原告的企业名称及生产销售的鞋类商品在中国鞋类��场上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特别是“ST&SAT牌真皮女鞋”为相关消费公众所熟知,成为我国的知名商品之一。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事实。被告是2011年1月28日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经营业务为鞋业,注册为5000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粤广海珠第6096号公证书载明:“原告的代理人冯晋鑫于2015年3月24日向该公证处申请对其通过互联网浏览相关网页页面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并办理公证。当日,冯某在公证员赵雷和公证处工作人员黄某的面前,利用该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

一、在桌面上点击“开始”菜单,弹出选择菜单,点击“命令提示符”,弹出对话框,在对话框中键入“pingwww.satdate.com”,键入回车键,对话框中显示相关信息,粘贴到一新建MicrosoftWord文档中;��、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点击“工具”按钮,弹出选择菜单,点击“Internet选项(0)”,弹出选择菜单,点击“删除(D)”,弹出选择菜单,在该菜单勾选“临时Internet文件和网站文件”、“Cookie和网站数据”、“历史记录”、“下载历史记录”、“表单数据”、“密码”、“跟踪保护、ActiveX筛选和DoNotTrack数据”,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键截取该页面的部分内容,并粘贴到上述的MicrosoftWord文档中;

三、在步骤二所得的网页页面中点击“删除(D)”,进入到下一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键截取该页面的部分内容,并粘贴到上述的MicrosoftWord文档中;

四、在步骤三所得的网页页面地址栏中键入“www.satdate.com”,键入回车键,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键截取该页面的部分内容,并粘贴到上述的MicrosoftWord文档中;

五、在步骤四所得的网页页面中点击“公司简介��,进入到下一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键截取该页面的部分内容,并粘贴到上述的MicrosoftWord文档中;在步骤六至十二所得的网页页面中点击“企业文化”、“加盟代理”、“产品展示”、“新闻中心”、“客户留言”、“人才招聘”、“联系我们”,进入到下一页面,按键盘上的“PrintScreen”键截取该页面的部分内容,并粘贴到上述的MicrosoftWord文档中;…….十四、关闭浏览器;兹证明以上所述与冯某实际操作情况相符,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资料为冯某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计算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等。在该公证书所附的网络打印件显示有网络路径“http://www.satdate.com”,网络页面上标注有“SAT&Date广州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的标识,网站内有“公司简介”、“企业文化”、“加盟代理”、“产品展示”、“新闻中心”、“联系我们���等根目录。在企业简介中载明“该公司是一家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与贸易为一体的大型无区域企业,主要以生产中高档男女皮鞋、皮包皮具的多元化时尚公司,产品以内销为主,业务遍及大中华区,本公司位于中国最具时尚前沿的信息港.广州等”;网络页面展示有各款男女装皮鞋商品,页面标注有“SAT&Date广州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标识,在网络页面也有发布“星期六鞋业招聘、星期六女鞋2014年冬款发布中、星期六鞋业公众号”的广告信息,该网站的版权所有为广州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粤I**备12025083号。在庭审中,原告指控被告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原告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并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极易造成消费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另,因原告在本案中没有提交被告有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故原告当庭申请撤回请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的上述撤诉申请,本院经评议后,依法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上述项诉讼请求,不另行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原告对此没有异议。

三、其他查明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商标查询网络打印件显示,被告曾于2014年4月21日、8月27日分别向商标主管部门申请注册“SAT&星期六”商标(申请号:14427140、15235055),上述两个商标注册申请处于等待驳回复审和等待驳回通知发文过程中。被告于2011年11月23日及2013年4月17日申请注册的“星期六”商标(申请号:10225398、12441658)已被确认无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柏文明申请的“SAT&Date星期六”商标(申请号:15310758)处于等待受理通知书发文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享有名称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作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如同自然人一样,需要有自己的名称,目的是为了将自己与其他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标准区别开来,同时体现企业的商业价值。原告是经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成立时间为2002年7月25日。被告是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成立时间为2011年1月28日。

原告与被告均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两者均应依法选择自己的企业名称。从民事法律角度上看,企业名称权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但因企业名称的审核和登记机关存在地域性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省、市、区四级不同登记机关的管辖差异,出现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以及争议是难以避免的。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的企业名称有否损害原告在先享有的企业名称权以及被告是否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从而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根据维护公平竞争以及保护在先权利人利益的原则,作出以下评析:第一、关于讼争双方在先权利和知名度的比较。原告的企业名称是“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佛山”是代表地域,“星期六”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鞋业”是代表经营行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代表企业类型。同理,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广州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其中“广州”是代表地域,“星期六”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鞋业”是代表经营行业,“有限公司”是代表企业类型,故原告与被告的企业名称中均含有“星期六”的中文字号。在以汉语言为母语的中国市场内,普通消费公众一般是以“星期六”读音和文字作为对两��企业名称的称谓。此外,在原告与被告所经营的行业上,两者均是以生产经营皮鞋、皮革制品的企业法人,故原告与被告存在同行竞争关系。但原告的成立时间是2002年7月25日,而被告的成立时间是2011年1月28日,故原告在企业名称上明显享有在先权利。从知名度角度来看,原告在1996年12月21日已注册了第917173号“ST&SAT”商标,该注册商标于2013年12月27日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其中“SAT”字母组合标识就是中文“星期六”的英文简写。再从原告注册的第5101766号“ST&SAT星期六”组合商标来看,该商标的中文读音部份就是“星期六”文字,该文字与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星期六”相互结合,原告亦将“星期六”中文标识与“ST&SAT”注册商标结合使用在鞋类商品上,并实际运营在商业流通领域。经过原���的商业宣传以及“星期六ST&SAT”品牌鞋类商品的良好品质,使原告的鞋类商品获得一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并为相关消费公众所知悉,特别是原告生产和销售的女装皮鞋获得了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在一般消费者心目中,原告的企业名称已与“ST&SAT星期六”鞋类产品紧密联系起来,成为区别与其他商事主体及商品来源的主要识别性商业标记。再从注册资本及经营规模来看,原告是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3350000元的中外合资上市股份公司。反观被告的注册资本仅为人民币500000元的自然人独资企业,且被告没有为其企业名称、经营规模以及产品具有市场知名度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无法证实被告的企业名称及其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在被告没有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原告在企业名称上享有在先权利,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及鞋类商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均高于被告及其生产和销售的鞋类商品。

二、关于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企业名称。鉴于原告享有在先权利,且在鞋类商品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以及为相关消费公众所熟知,故原告与被告在行业竞争中处于更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认知度,被告在企业名称上选择使用“星期六”字号,并在其开办的企业网站上使用“星期六”文字标识,目的是借助原告的企业知名度和商誉度提升自己的竞争地位和提高商品的知名度,从而提高被告的竞争地位,被告选择以“星期六”作为企业字号以及在公司网站上使用“星期六”中文标识进行宣传的行为存在恶意,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第三、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致原告遭受100000元的经济损失以及被告的违法获利金额,故本院在参照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金额范围内,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模式、持续状态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含公证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为70000元。第四、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在《广州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请求。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及商誉,在两者的鞋类商品���源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为维护公平的交易环境,澄清有关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有必要通过刊登声明来澄清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在《广州日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被告广州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在其开办的网站(http://www.satdate.com)上停止使用含有“星期六”文字标识,并停止使用“星期六”文字标识用于企业宣传和鞋类商品的宣传。

二、被告广州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星期六”的文字字样。

三、被告广州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广州日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广州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四、被告广州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给原告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五、驳回原告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0元,被告广州星期六鞋业有限公司承担1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永华

人民陪审员  伍兆聪

人民陪审员  吴财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