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飞。申请执行人李娜。被执行人李桂林。申请执行人李飞、李娜与被执行人李桂林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飞、李娜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5)东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内容为:“位于邢台市豫让桥办事处蔡家屯的北面独院二楼(被告李桂林和李风云离婚协议中的住房),按照北、中、南三等份平均分割,北面三分之一归被告李桂林所有,中、南面三分之二归原告李飞、李娜所有”。判决主文无明确的给付内容,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应驳回其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飞、李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戴树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培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