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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特字第2号

杨海华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杨海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杨海华,农民。申请人杨海华要求宣告杨艳青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杨艳青系申请人杨海华的女儿,被申请人杨艳青于1999年12月21日和顺道店村陈记勇登记结婚,结婚后于2003年2月22日生女儿陈慧,2005年7月5日生儿子陈卫硕,陈记勇于2007年7月18日意外死亡。陈记勇故后,被申请人杨艳青精神压力较大精神几乎失常,被申请人为方便亲友照顾将户口迁至北李庄村,其本人也到北李庄村居住。被申请人杨艳青于2012年10月20日在村中走失,为此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艳青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杨艳青,女,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原住大名县金滩镇北李庄村,身份证号××,系申请人杨海华的女儿,于2012年10月20日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日在《检察日报》第7652期上发出寻找杨艳青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艳青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被申请人杨艳青下落不明前未有相关财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艳青于2012年10月20日起下落不明,至申请人杨海华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时,已逾两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发出公告,公告届满后,被申请人杨艳青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杨艳青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常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