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3民终146号

新疆禾润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呼图壁县吉祥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禾润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吉祥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禾润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园户村镇下三工村7院。

法定代表人:唐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辉,该公司财务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图壁县吉祥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二十里店十四户村。

法定代表人:魏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新疆禾润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禾润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辉,被上诉人呼图壁县吉祥源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琳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2月18日,上诉人新疆禾润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禾润畜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禾润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2元,减半收取5391元,由上诉人新疆禾润畜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进羽

代理

审判员  李静蓉

代理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