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5刑初60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甲,1975年3月10日出生,男,汉族,家住会理县。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8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晓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甲非法持有一支射钉器改装的自制枪支,2014年2月2日,谭某甲的长子谭某乙拿该枪去打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此枪系射钉枪改装的自制枪支,枪管内无填装物,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通过击发射钉枪专用弹药产生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指控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谭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枪弹痕迹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据此认定被告人谭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气体为动力,且能够正常击发的自制枪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谭某甲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甲非法持有一支射钉器改装的自制枪支,2014年2月2日,谭某甲的长子谭某乙拿该枪去打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此枪系射钉枪改装的自制枪支,枪管内无填装物,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通过击发射钉枪专用弹药产生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载明:2014年2月2日上午10时许,会理县公安局益门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有两个人在益门镇大磨村3组的“榛子林”山上用改装的射钉枪打鸟,请你们来看一下。2、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证实:枪是我在益门镇大磨村108国道公路边一家开馆子的人那里以180元的价格买的,我家种的包谷被野猪啃过,我买枪准备用来在野猪啃我家包谷的时候开枪吓野猪,但买来后没有见过野猪来过,所以没有使用过。买来的时候只有一个枪管,我在自己做了一个灰色木头枪托装上去,枪管和枪托的长度大概有1米5左右,改装过的这种射钉枪像火药枪一样。买来的时候没有子弹,子弹是前几天的时候我在益门街上的五金门市里面买的,买了一盒射钉弹,有一百多个,25元钱一盒。因为我把枪买来后就没有见过野猪,所以一直都没有买过子弹来使用过,直到前几天的时候,我儿子谭某乙说要把枪拿去打鸟,我才去买子弹来让他玩。枪能正常使用。3、证人谌某某的证言。证实:昨天(2014年2月2日)早上10点过,我一个人去益门镇大磨村的榛子林砖厂准备买点砖。到了砖厂后,就看见有两个村民一人拿着一只长枪,开始我以为是火药枪。两支枪都有一米多长,我是隔着他们有几十米远,后来我看见其中一个年龄大点的那个男子打了一枪,枪响的声音不大,此时我才判断应该是射钉枪。我知道打鸟时违法的,在11点左右,我就给益门派出所所长打了一个电话。后来我就一直躲在树林里,看着那两个村民,后来那两个村民在一堆垃圾堆那里被几个守山的人撞见。我看着跑了一个年龄大点的村民,过了几分钟派出所的人就赶来了。4、证人谭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日早上8点左右的,我带着一把射钉枪找我刘表叔(刘某某),叫他去打鸟。他带上他自己的射钉枪后我们就一起骑车到大磨的榛子林去打鸟,我们在那里打了两个多小时,后来被那里处理垃圾的人员抓住了,那些人喊我们把枪交了,我们两个把枪交了后刘表叔就从山上走了,后来派出所的就来了。我到派出所后,我们的枪和子弹被扣押了,当时我身上还有106颗子弹,我在山上的时候总共打了4发子弹,但是没有打中鸟。射钉枪是我父亲给我的,放在家里的,我是第一次拿出来使用。枪的枪托是银白色的,长约1.5米,可以正常使用。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2月2日,会理县公安局益门派出所依法从谭某乙处扣押枪一支(银白色木制枪托,长1.51米)、枪一支(黄色木制枪托,长1.56米),蛇皮口袋4个(白色编织袋)。6、辨认笔录及图片、指认枪支照片。证实:经被告人谭某甲辨认,存放枪支的地点位于益门镇上村2组谭某甲家客厅大门右下角。并证实被告人谭某甲指认枪支的情况。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现场平面图及现场勘查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会理县益门镇上村村一处农村四合院,进门后院坝内西面为一栋瓦房,东面坐落一处框架结构平房,平房外部有4个木制门,从西向东第二扇木门为堂屋入口,中心现场便在堂屋内。经谭某甲指认,其一直将所持有枪支存放于堂屋木门后方角落处,射钉弹与枪支共同存放。8、枪弹痕迹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谭某甲处缴获的枪支系射钉枪改装的自制枪支,枪管内无填装物,枪内各机械结构完整、动作可靠,能够正常击发,通过击发射钉枪专用弹药产生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9、挡获经过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查获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谭某甲供述其非法持有一支自制枪支的事实与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枪弹痕迹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相一致,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无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气体为动力,且能够正常击发的自制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付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颖附本案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