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49号申请执行人张飞飞。委托代理人晁静静。被执行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文汇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增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飞飞与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3日作出的咸仲裁字(2014)第341号仲裁裁决书,张飞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咸仲裁字(2014)第341号仲裁裁决书指定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振辉
审判员 田智会
审判员 贾有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