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280号原告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新城11号楼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8906211X2。法定代表人黄秀虹,公司总经理。被告朱晓建。在本院审理原告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晓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