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622号原告定州市东旺镇北辛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进永,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王某某。被告吴某某,系王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东旺镇北辛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某某、吴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州市东旺镇北辛庄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州市东旺镇北辛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定州市东旺镇北辛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张光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