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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3622号

定州市东旺镇北辛庄村民委员会与王占伟、吴红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定州市东旺镇北辛庄村民委员会,王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622号原告定州市东旺镇北辛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进永,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王某某。被告吴某某,系王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州市东旺镇北辛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某某、吴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州市东旺镇北辛庄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州市东旺镇北辛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定州市东旺镇北辛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张光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