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翔,男,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智德,男,汉族。
上诉人王翔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如有纠纷由尉犁县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由尉犁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的、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中约定,如有纠纷由尉犁县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尉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尉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 红 卫
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
审判员 邓 晓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永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