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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571号

聂道锐、胡敏与崔先军、王茂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聂道锐,胡敏,崔先军,王茂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571号原告聂道锐,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胡敏,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崔先军,男,194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王茂如,女,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道锐、胡敏诉被告崔先军、王茂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道锐、胡敏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廖述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瑞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