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457号原告天津市佛爱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资阳路5号(鑫茂工业园a座五层b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文胜,该公司职员。被告靳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佛爱琛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靳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佛爱琛鞋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佛爱琛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天津市佛爱琛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傅美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