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84行初17号原告都江堰市李克伟骨科诊所,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蒲阳路339号。经营者李克伟,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被告都江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善政路501号。法定代表人陈光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李克伟骨科诊所诉被告都江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都江堰市李克伟骨科诊所以被告已依法对原告诊所进行校验审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李克伟骨科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市李克伟骨科诊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李克伟骨科诊所承担。
审 判 长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周崇军
人民陪审员 谭时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