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673-1号原告赵翠,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告河北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法定代表人,翁书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翠与被告河北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河北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15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河北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15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寿志敏
审 判 员 师 坤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皓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