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黎英。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万丰家电数码广场A5号。
法定代表人:蓝英。
原审
被告:孙仁行。
上诉人王黎英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仁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季 军
审 判 员 吴金花
审 判 员 唐弋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叶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