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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终380号

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与王黎英、孙仁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黎英,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孙仁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黎英。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万丰家电数码广场A5号。

法定代表人:蓝英。

原审

被告:孙仁行。

上诉人王黎英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仁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季 军

审 判 员  吴金花

审 判 员  唐弋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叶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