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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字288号

崔水山与被告赵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水山,赵学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字288号

原告:崔水山,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朝鲜族,住珲春市龙源西街226号。

被告:赵学龙,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珲春市盛博公寓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水山与被告赵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水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水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水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在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俊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