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字288号
原告:崔水山,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朝鲜族,住珲春市龙源西街226号。
被告:赵学龙,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珲春市盛博公寓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水山与被告赵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水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水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水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在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俊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