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51号
原告:王某。
被告:邹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
审 判员 马治国人民 陪 审员 李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王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
王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51号
原告:王某。
被告:邹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
审 判员 马治国人民 陪 审员 李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王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