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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51号

王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51号

原告:王某。

被告:邹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

审 判员 马治国人民 陪 审员 李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王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