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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640号

张长京与温兴涛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长京,温兴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640号原告张长京,男,汉族。被告温兴涛,男,汉族。

原告张长京诉被告温兴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长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长京撤回起诉。诉讼费301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张长京承担。

审判员  刘振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