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640号原告张长京,男,汉族。被告温兴涛,男,汉族。
原告张长京诉被告温兴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长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长京撤回起诉。诉讼费301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张长京承担。
审判员 刘振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 晨 关注公众号“”